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