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业园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支持建设共享共用、集中运营的公共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或者减轻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