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从事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和服务。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