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优化第十二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