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市、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