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