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