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四十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居(村)民议事制度,开展民间风气评议,弘扬时代新风,遏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