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