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