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支持、指导、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