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支持、指导、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升城乡文明水平。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