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社会氛围。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