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以参股为主设立专项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