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鼓励开展跨区域、跨省市的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区域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对接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重大战略区域,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合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