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制定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科学精神、创新能力、批判性思维的创新人才。

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关键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培养,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造就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青年科技人才发现机制和科学家举荐机制,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支持青年博士人才培养集聚。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具有创新活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出国培训学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