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年度评价与周期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性质、从事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