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科技评估、科技企业孵化、科研经费审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中试熟化、科技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科技服务人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