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