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水、电、气、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