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接受续聘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未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前,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