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