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获准从事彝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弘扬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彝医药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六)参加彝医药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七)承担与诊疗活动相关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