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当由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