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当风险储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再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纳入市级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