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中断、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欠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