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