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均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辅警履职行为及其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