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就地化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