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可以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化解纠纷工作;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