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