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履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年度用水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取水申请的;
(三)未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