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