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