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