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