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