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工程的经营者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