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