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