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