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和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协助做好相关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海洋、渔业、水务、气象、海事、民航、铁路、电信、电力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无线电管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的日常无线电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