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被保护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