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编制、老干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