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老年教育机构主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所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