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四)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

(五)违反防汛纪律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