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要求,留足行洪滩地,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