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水产资源,鼓励渔业科学研究,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