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读者应当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不得毁损、丢失;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和维护读者隐私,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图书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