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