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应当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依法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北鲵保护区管理站。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